本案涉及一起私募基金股权清算的清算人报酬争议诉讼。原告为私募基金清算人,被告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清算协议,其有权获得清算过程中的报酬。被告则认为,原告的报酬请求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jpg)
二、裁决书执行
法院作出裁决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
三、执行终结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清算人报酬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重新评估。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遂裁定中止执行。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争议诉讼裁决书执行终结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执行。原告对清算人报酬的争议诉讼裁决书执行终结处理期限产生了疑问。
五、执行终结处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终结后,当事人对执行终结处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执行终结处理期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终结后,当事人对执行终结处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七、执行终结处理期限的执行
在本案中,原告应在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则执行终结处理期限视为合法有效。
八、上海加喜财税关于私募基金股权清算的清算人报酬争议诉讼裁决书执行终结处理期限见解
上海加喜财税指出,私募基金股权清算的清算人报酬争议诉讼裁决书执行终结处理期限为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期间,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加喜财税建议,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度,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